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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解除 ​

分类:民法 · 合同编 关联法条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三至五百六十六条

一、法定解除的情形(第 563 条) ​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:

  1.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;
  2. 履行期限届满前,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(预期违约);
  3. 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,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;
  4. 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,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(根本违约);
  5.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,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,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。

二、解除权的行使(第 565 条) ​

  • 依法主张解除的,应当通知对方,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。
  • 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则自动解除的,债务人到期未履行的,合同自期限届满时解除。
  • 未通知而直接起诉或申请仲裁的,法院/仲裁机构确认后,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。

三、解除的法律后果(第 566 条) ​

  • 尚未履行的,终止履行;
  • 已经履行的,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,可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;
  • 因违约解除的,解除权人可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(另有约定除外)。

四、解除权的行使期限(第 564 条) ​

  • 有约定/法定行使期限的,期限届满不行使,权利消灭;
  • 无约定或法定的,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,或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,权利消灭。

记忆要点 ​

  • 「法定解除」核心词:不可抗力 + 预期违约 + 迟延经催告 + 根本违约。
  • 解除是形成权,采取通知到达主义。
  • 解除后:未履行终止 + 已履行可恢复原状/补救 + 可赔偿损失。
  • 行使期限:无约定时,知道事由之日起 1 年。

复习节点 ​

  • 首次学习:2026-10-06
  • 下次复习:2026-10-07(第 1 天)

仅供个人学习使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