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渎职罪 · 考点笔记 ​

归纳自《刑法学分论》课程,每个知识点配一个简单案例帮助理解。

一、基本框架 ​

  • 主体:国家机关工作人员(含依法/受委托行使职权的人员、非在编如辅警)。
  • 一般法:滥用职权罪、玩忽职守罪;特别法:徇私枉法罪、私放在押人员罪等。

二、滥用职权罪 / 玩忽职守罪(第 397 条) ​

  • 滥用职权:故意越权/滥权;玩忽职守:过失,严重不负责任。
  • 都要求"致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"。
  • 只对自己直接负责范围内的问题负责,不能无限追责。
  • 例:负责建房审批的干部违规给拆迁房补办许可证、导致国家损失补偿款 → 滥用职权罪。

三、徇私枉法罪(第 399 条) ​

  • 主体:司法工作人员(侦查、检察、审判、监管)。
  • 行为:① 明知无罪而追诉 ② 明知有罪而包庇 ③ 刑事审判中枉法裁判。
  • 需"徇私、徇情"动机。
  • 例:法官收了被告人好处,故意把有罪判成无罪 → 徇私枉法罪。

四、民事、行政枉法裁判罪 /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、滥用职权罪 ​

  • 前者在民事/行政裁判过程;执行阶段的失职(过失)/滥用(故意)。

五、私放在押人员罪 /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(第 400 条) ​

  • 私放在押人员罪: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放走在押人员(故意)。
  •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:过失 + 造成严重后果。
  • 例:看守所民警甲故意打开牢门放走犯人 → 私放在押人员罪。

复习节点 ​

  • 首次学习:2026-10-07
  • 下次复习:2026-10-08(第 1 天)

仅供个人学习使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