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ppearance
渎职罪 · 考点笔记
归纳自《刑法学分论》课程,每个知识点配一个简单案例帮助理解。
一、基本框架
- 主体:国家机关工作人员(含依法/受委托行使职权的人员、非在编如辅警)。
- 一般法:滥用职权罪、玩忽职守罪;特别法:徇私枉法罪、私放在押人员罪等。
二、滥用职权罪 / 玩忽职守罪(第 397 条)
- 滥用职权:故意越权/滥权;玩忽职守:过失,严重不负责任。
- 都要求"致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"。
- 只对自己直接负责范围内的问题负责,不能无限追责。
- 例:负责建房审批的干部违规给拆迁房补办许可证、导致国家损失补偿款 → 滥用职权罪。
三、徇私枉法罪(第 399 条)
- 主体:司法工作人员(侦查、检察、审判、监管)。
- 行为:① 明知无罪而追诉 ② 明知有罪而包庇 ③ 刑事审判中枉法裁判。
- 需"徇私、徇情"动机。
- 例:法官收了被告人好处,故意把有罪判成无罪 → 徇私枉法罪。
四、民事、行政枉法裁判罪 /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、滥用职权罪
- 前者在民事/行政裁判过程;执行阶段的失职(过失)/滥用(故意)。
五、私放在押人员罪 /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(第 400 条)
- 私放在押人员罪: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放走在押人员(故意)。
-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:过失 + 造成严重后果。
- 例:看守所民警甲故意打开牢门放走犯人 → 私放在押人员罪。
复习节点
- 首次学习:2026-10-07
- 下次复习:2026-10-08(第 1 天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