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ppearance
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罪 · 考点笔记
归纳自《刑法学分论》课程,每个知识点配一个简单案例帮助理解。
一、故意杀人罪(第 232 条)
核心:涉"自杀"案件——谁在决定自杀,谁对死亡负责
| 情形 | 是否构成故意杀人 | 简单案例 |
|---|---|---|
| 教唆自杀 | ❌ 不构成 | 有人要跳楼,围观者喊"怎么还不跳",人真的跳了——围观者无罪 |
| 帮助自杀(只提供工具) | ❌ 不构成 | 乙想自杀,向甲借了把刀,甲借给他——甲无罪 |
| 亲手实行杀人 | ✅ 构成 | 乙不敢动手,让甲砍死自己,甲照做——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|
| 相约自杀 | ❌ 各负其责 | 甲乙相约跳江,甲被救起、乙溺亡——甲无罪 |
| 欺骗自杀 | ✅ 构成 | 医生骗本可治好的病人"你只能活两周了",病人跳楼——医生构成故意杀人罪 |
| 逼迫自杀 | ✅ 构成 | 甲用枪指着乙脑袋逼其跳楼,乙跳楼死亡——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|
口诀:教唆、帮助、相约 → 不构成;欺骗、逼迫、亲手 → 构成。
- 安乐死:积极安乐死 → 故意杀人罪(从宽量刑);消极安乐死 → 无罪。
罪数
- 杀人作为手段(如先杀后抢)→ 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。
- 刑讯逼供、非法拘禁等过程中杀害 → 转化故意杀人罪。
- 犯罪事后灭口 → 原罪 + 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。
二、过失致人死亡罪(第 233 条)
- 与故意伤害(致死)区分的关键:有没有伤害故意。生活中的"打一下"≠刑法上的"伤害"。
- 案例:张某推了赵某一把,赵某倒地后脑勺磕到石头死亡 → 过失致人死亡罪(不是故意伤害致死)。
三、故意伤害罪(第 234 条)
- 保护法益:生理机能的健全。剃头发、剪指甲不影响机能 → 不构成故意伤害(情节严重可定侮辱罪)。
- 案例:甲强行剃光乙的头发(当众),没伤到身体机能 → 不是故意伤害,但可能构成侮辱罪。
-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(结果加重犯):要求是"严重伤害"(有高度致死危险)。一般殴打导致死亡 → 过失致人死亡。
- 案例:两人口角,甲一拳打到乙面部,乙倒地摔伤头部死亡(本身无高度致死危险)→ 过失致人死亡罪。
四、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(第 234 条之一)
- 对象:活人的器官(尸体器官 → 盗窃/侮辱尸体罪)。
- 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。
- 未经同意(或未成年人同意无效)摘取器官 → 故意伤害罪 / 故意杀人罪。
- 案例: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,征得其同意摘取肾脏 → 构成故意伤害罪(不是本罪)。
五、强奸罪(第 236 条)
- 对象:妇女(14 周岁以上)+ 幼女(不满 14 周岁)。
- 手段:暴力、胁迫、其他方法(使妇女不知/不能反抗)。
- 案例:男方以女方的裸照相威胁要求发生关系 → 属于胁迫,构成强奸。
幼女(不满 14 周岁)
- 没有性同意能力:无论是否同意,只要明知是幼女(或应当知道)都构成强奸罪,从重处罚。
- 不满 12 周岁 → 直接认定"明知"。
- 案例:男子和自称"15 岁"实为 12 岁的女孩发生关系 → 仍构成强奸罪。
婚内强奸
- 原则上不以强奸罪论处;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例外。
加重情节(记忆:多人当众轮奸,幼女重伤死亡)
奸淫不满 10 周岁幼女、造成幼女伤害、轮奸(2 人以上)、公共场所当众、致人重伤死亡等。
六、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(第 236 条之一)
- 主体:对 14—16 岁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、收养、看护、教育、医疗等职责的人。
- 特点:不需要暴力胁迫,"自愿"发生关系也构成(实质是把性同意年龄提到 16 岁)。
- 案例:老师与 15 岁学生"自愿"谈恋爱并发生关系 → 构成本罪。
七、强制猥亵、侮辱罪 / 猥亵儿童罪(第 237 条)
- 强制猥亵对象:他人(含男性);强制侮辱对象:妇女;猥亵儿童对象:不满 14 岁儿童。
- 不要求有满足性欲的目的。
- 案例:女教师与未成年男学生发生关系 → 不能定强奸罪,但定猥亵儿童罪。
八、非法拘禁罪(第 238 条)
- 保护法益:人身自由。
- 拘禁行为本身 + 过失致重伤/死亡 → 结果加重犯(只定本罪)。
- 使用暴力致伤残/死亡 → 转化故意伤害罪 / 故意杀人罪。
- 为索取债务(含赌债等非法债务)拘禁他人 → 非法拘禁罪(不是绑架)。
- 案例:甲把乙关在屋里逼其还赌债 → 非法拘禁罪(不是绑架罪)。
九、绑架罪(第 239 条)
-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,或绑架作人质。
- 既遂标准:控制人质即既遂,不要求拿到钱。
- 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 → 加重(无期/死刑),不并罚。
- 绑错人 → 未遂。
- 案例:甲绑架乙的孩子,向乙勒索 50 万 → 绑架罪。
十、拐卖妇女、儿童罪(第 240 条)
- 对象:妇女(14+)、儿童(不满 14 岁)。
- 以出卖为目的,有拐骗/绑架/收买/贩卖/接送/中转/窝藏之一即既遂。
- 加重:奸淫被拐卖妇女、偷盗婴幼儿、卖往境外等。
- 案例:甲把乙的女儿拐走卖到外地 → 拐卖儿童罪。
十一、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罪(第 241 条)
- 主观:收买目的(非出卖)。
- 收买后又强奸、非法拘禁等 → 数罪并罚;收买后又出卖 → 只定拐卖妇女、儿童罪一罪。
- 案例:甲从人贩子手中买来一名妇女,又强行与之发生关系 → 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+ 强奸罪,并罚。
十二、拐骗儿童罪(第 262 条)
- 以收养等目的(非出卖)使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。
- 与拐卖儿童区分:是否有出卖目的。
- 案例:甲偷走别人家孩子自己养(不卖)→ 拐骗儿童罪。
十三、诬告陷害罪(第 243 条)
- 捏造犯罪事实 + 向司法机关告发 + 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。
- 必须"指名道姓"(特定人);错告、检举失实(无捏造)→ 不构成。
- 案例:甲为报复,向公安捏造乙偷了东西(实际没有)→ 诬告陷害罪。
十四、侮辱罪 / 诽谤罪(第 246 条)
| 区别 | 侮辱 | 诽谤 |
|---|---|---|
| 内容 | 说真话(揭短、露丑) | 说假话(造谣) |
| 手段 | 可用暴力(如泼粪) | 不能暴力 |
| 方式 | 往往当面 | 可散布给第三者 |
- 都是亲告罪(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)。
- 案例:当众骂人"狐狸精" → 侮辱罪;造谣"他杀了人"并四处传播 → 诽谤罪。
十五、刑讯逼供罪 / 暴力取证罪(第 247 条)
- 主体:司法工作人员。
- 对象:刑讯逼供 → 犯罪嫌疑人/被告人;暴力取证 → 证人。
- 致伤残/死亡 → 转化故意伤害罪 / 故意杀人罪(从重)。
- 案例:警察为逼口供殴打嫌疑人 → 刑讯逼供罪;若打成重伤 → 故意伤害罪。
十六、遗弃罪 / 虐待罪(第 260、261 条)
- 遗弃罪:负有抚养义务 + 拒绝抚养(公诉案件)。
- 死亡紧迫性高 → 故意杀人罪;低 → 遗弃罪。
- 案例:母亲连续 3 天不给婴儿喂奶 → 故意杀人罪(不作为)。
- 虐待罪:家庭成员 + 经常性打骂(亲告罪)。
- 案例:丈夫长期打骂妻子 → 虐待罪。
十七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(第 253 条之一)
- "个人信息":有载体 + 能识别身份 / 反映活动情况。
- 非法获取,或合法获取后非法扩散 → 构成本罪。
- 案例:快递员把客户的姓名、住址、电话卖给他人 → 构成本罪。
复习节点
- 首次学习:2026-10-07
- 下次复习:2026-10-08(第 1 天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