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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罪 · 考点笔记 ​

归纳自《刑法学分论》课程,每个知识点配一个简单案例帮助理解。

一、故意杀人罪(第 232 条) ​

核心:涉"自杀"案件——谁在决定自杀,谁对死亡负责 ​

情形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简单案例
教唆自杀❌ 不构成有人要跳楼,围观者喊"怎么还不跳",人真的跳了——围观者无罪
帮助自杀(只提供工具)❌ 不构成乙想自杀,向甲借了把刀,甲借给他——甲无罪
亲手实行杀人✅ 构成乙不敢动手,让甲砍死自己,甲照做——甲构成故意杀人罪
相约自杀❌ 各负其责甲乙相约跳江,甲被救起、乙溺亡——甲无罪
欺骗自杀✅ 构成医生骗本可治好的病人"你只能活两周了",病人跳楼——医生构成故意杀人罪
逼迫自杀✅ 构成甲用枪指着乙脑袋逼其跳楼,乙跳楼死亡——甲构成故意杀人罪

口诀:教唆、帮助、相约 → 不构成;欺骗、逼迫、亲手 → 构成。

  • 安乐死:积极安乐死 → 故意杀人罪(从宽量刑);消极安乐死 → 无罪。

罪数 ​

  • 杀人作为手段(如先杀后抢)→ 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。
  • 刑讯逼供、非法拘禁等过程中杀害 → 转化故意杀人罪。
  • 犯罪事后灭口 → 原罪 + 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。

二、过失致人死亡罪(第 233 条) ​

  • 与故意伤害(致死)区分的关键:有没有伤害故意。生活中的"打一下"≠刑法上的"伤害"。
  • 案例:张某推了赵某一把,赵某倒地后脑勺磕到石头死亡 → 过失致人死亡罪(不是故意伤害致死)。

三、故意伤害罪(第 234 条) ​

  • 保护法益:生理机能的健全。剃头发、剪指甲不影响机能 → 不构成故意伤害(情节严重可定侮辱罪)。
  • 案例:甲强行剃光乙的头发(当众),没伤到身体机能 → 不是故意伤害,但可能构成侮辱罪。
  •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(结果加重犯):要求是"严重伤害"(有高度致死危险)。一般殴打导致死亡 → 过失致人死亡。
  • 案例:两人口角,甲一拳打到乙面部,乙倒地摔伤头部死亡(本身无高度致死危险)→ 过失致人死亡罪。

四、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(第 234 条之一) ​

  • 对象:活人的器官(尸体器官 → 盗窃/侮辱尸体罪)。
  • 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。
  • 未经同意(或未成年人同意无效)摘取器官 → 故意伤害罪 / 故意杀人罪。
  • 案例: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,征得其同意摘取肾脏 → 构成故意伤害罪(不是本罪)。

五、强奸罪(第 236 条) ​

  • 对象:妇女(14 周岁以上)+ 幼女(不满 14 周岁)。
  • 手段:暴力、胁迫、其他方法(使妇女不知/不能反抗)。
  • 案例:男方以女方的裸照相威胁要求发生关系 → 属于胁迫,构成强奸。

幼女(不满 14 周岁) ​

  • 没有性同意能力:无论是否同意,只要明知是幼女(或应当知道)都构成强奸罪,从重处罚。
  • 不满 12 周岁 → 直接认定"明知"。
  • 案例:男子和自称"15 岁"实为 12 岁的女孩发生关系 → 仍构成强奸罪。

婚内强奸 ​

  • 原则上不以强奸罪论处;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例外。

加重情节(记忆:多人当众轮奸,幼女重伤死亡) ​

奸淫不满 10 周岁幼女、造成幼女伤害、轮奸(2 人以上)、公共场所当众、致人重伤死亡等。


六、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(第 236 条之一) ​

  • 主体:对 14—16 岁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、收养、看护、教育、医疗等职责的人。
  • 特点:不需要暴力胁迫,"自愿"发生关系也构成(实质是把性同意年龄提到 16 岁)。
  • 案例:老师与 15 岁学生"自愿"谈恋爱并发生关系 → 构成本罪。

七、强制猥亵、侮辱罪 / 猥亵儿童罪(第 237 条) ​

  • 强制猥亵对象:他人(含男性);强制侮辱对象:妇女;猥亵儿童对象:不满 14 岁儿童。
  • 不要求有满足性欲的目的。
  • 案例:女教师与未成年男学生发生关系 → 不能定强奸罪,但定猥亵儿童罪。

八、非法拘禁罪(第 238 条) ​

  • 保护法益:人身自由。
  • 拘禁行为本身 + 过失致重伤/死亡 → 结果加重犯(只定本罪)。
  • 使用暴力致伤残/死亡 → 转化故意伤害罪 / 故意杀人罪。
  • 为索取债务(含赌债等非法债务)拘禁他人 → 非法拘禁罪(不是绑架)。
  • 案例:甲把乙关在屋里逼其还赌债 → 非法拘禁罪(不是绑架罪)。

九、绑架罪(第 239 条) ​

  •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,或绑架作人质。
  • 既遂标准:控制人质即既遂,不要求拿到钱。
  • 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 → 加重(无期/死刑),不并罚。
  • 绑错人 → 未遂。
  • 案例:甲绑架乙的孩子,向乙勒索 50 万 → 绑架罪。

十、拐卖妇女、儿童罪(第 240 条) ​

  • 对象:妇女(14+)、儿童(不满 14 岁)。
  • 以出卖为目的,有拐骗/绑架/收买/贩卖/接送/中转/窝藏之一即既遂。
  • 加重:奸淫被拐卖妇女、偷盗婴幼儿、卖往境外等。
  • 案例:甲把乙的女儿拐走卖到外地 → 拐卖儿童罪。

十一、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罪(第 241 条) ​

  • 主观:收买目的(非出卖)。
  • 收买后又强奸、非法拘禁等 → 数罪并罚;收买后又出卖 → 只定拐卖妇女、儿童罪一罪。
  • 案例:甲从人贩子手中买来一名妇女,又强行与之发生关系 → 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+ 强奸罪,并罚。

十二、拐骗儿童罪(第 262 条) ​

  • 以收养等目的(非出卖)使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。
  • 与拐卖儿童区分:是否有出卖目的。
  • 案例:甲偷走别人家孩子自己养(不卖)→ 拐骗儿童罪。

十三、诬告陷害罪(第 243 条) ​

  • 捏造犯罪事实 + 向司法机关告发 + 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。
  • 必须"指名道姓"(特定人);错告、检举失实(无捏造)→ 不构成。
  • 案例:甲为报复,向公安捏造乙偷了东西(实际没有)→ 诬告陷害罪。

十四、侮辱罪 / 诽谤罪(第 246 条) ​

区别侮辱诽谤
内容说真话(揭短、露丑)说假话(造谣)
手段可用暴力(如泼粪)不能暴力
方式往往当面可散布给第三者
  • 都是亲告罪(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)。
  • 案例:当众骂人"狐狸精" → 侮辱罪;造谣"他杀了人"并四处传播 → 诽谤罪。

十五、刑讯逼供罪 / 暴力取证罪(第 247 条) ​

  • 主体:司法工作人员。
  • 对象:刑讯逼供 → 犯罪嫌疑人/被告人;暴力取证 → 证人。
  • 致伤残/死亡 → 转化故意伤害罪 / 故意杀人罪(从重)。
  • 案例:警察为逼口供殴打嫌疑人 → 刑讯逼供罪;若打成重伤 → 故意伤害罪。

十六、遗弃罪 / 虐待罪(第 260、261 条) ​

  • 遗弃罪:负有抚养义务 + 拒绝抚养(公诉案件)。
    • 死亡紧迫性高 → 故意杀人罪;低 → 遗弃罪。
    • 案例:母亲连续 3 天不给婴儿喂奶 → 故意杀人罪(不作为)。
  • 虐待罪:家庭成员 + 经常性打骂(亲告罪)。
    • 案例:丈夫长期打骂妻子 → 虐待罪。

十七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(第 253 条之一) ​

  • "个人信息":有载体 + 能识别身份 / 反映活动情况。
  • 非法获取,或合法获取后非法扩散 → 构成本罪。
  • 案例:快递员把客户的姓名、住址、电话卖给他人 → 构成本罪。

复习节点 ​

  • 首次学习:2026-10-07
  • 下次复习:2026-10-08(第 1 天)

仅供个人学习使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