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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· 考点笔记
归纳自《刑法学分论》课程,每个知识点配一个简单案例帮助理解。
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
妨害公务罪(第 277 条)
- 以暴力、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(含人大代表、红十字会工作人员、国家安全机关)依法执行职务。
- 例:甲违章停车被罚,威胁交警"我爸是局长" → 妨害公务罪。
- 袭警罪(第 277 条第 5 款)是独立罪名:暴力袭警,只针对"人"。
招摇撞骗罪(第 279 条)
-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(含人民警察,从重)招摇撞骗。
- 冒充军人 →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(特别法)。
- 例:甲冒充市长到处骗吃骗喝 → 招摇撞骗罪。
冒名顶替罪(第 280 条之二)
-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,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/公务员录用资格/就业安置待遇。
- 例:甲冒用乙的身份顶替乙上了大学 → 冒名顶替罪。
组织考试作弊罪 / 代替考试罪(第 284 条之一)
- 限于"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"(法考、高考、公务员考试、医师资格等)。
- 例:甲雇"枪手"替自己考公务员 → 代替考试罪。
聚众斗殴罪(第 292 条)
- 处罚:首要分子 + 积极参加者。"斗殴无防卫"。
- 致人重伤/死亡 → 转化故意伤害/故意杀人。
- 例:两拨人约架,一方被打死 → 转化故意杀人罪。
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(第 294 条)
- 黑社会"四性":组织性、经济性、暴力性、控制性。
- 例:甲纠集一群人长期收保护费、称霸一方 →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。
赌博罪 / 开设赌场罪(第 303 条)
- 赌博输赢偶然;若人为控制输赢 → 诈骗罪。
- 例:甲用遥控麻将控制输赢 → 诈骗罪;开赌场抽头 → 开设赌场罪。
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(第 291 条之一)
- 例:甲打电话谎称"飞机上有炸弹" → 本罪。
高空抛物罪(第 291 条之二)
- 从高处抛掷物品,情节严重(轻度危险)。
- 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→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
- 例:甲从 10 楼往下扔啤酒瓶(没砸到人)→ 高空抛物罪。
寻衅滋事罪(第 293 条)
- 随意殴打、追逐拦截辱骂恐吓、强拿硬要、起哄闹事。
- 例:甲酒后无故殴打路人 → 寻衅滋事罪。
催收非法债务罪(第 293 条之一)
- 使用暴力胁迫、限制人身自由、恐吓跟踪骚扰催收高利贷等非法债务。
- 例:甲带人去债务人家门口恐吓、骚扰逼还高利贷 → 本罪。
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/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
- 破坏计算机系统(删改数据、传病毒)→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。
- 帮信罪: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,提供支付结算、技术支持等帮助(事前)。
- 例:甲把银行卡卖给诈骗团伙收钱 →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
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
伪证罪(第 305 条)
- 主体:证人(含被害人)、鉴定人、记录人、翻译人,刑事诉讼中对关键情节作假。
- 例:证人乙在刑事庭审中作伪证 → 伪证罪。
妨害作证罪 / 帮助毁灭、伪造证据罪(第 307 条)
- 妨害作证: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(各类诉讼)。
-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:针对实物证据。
- 例:甲贿买证人让其别出庭作证 → 妨害作证罪。
虚假诉讼罪(第 307 条之一)
-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("无中生有型";"部分篡改型"不算)。
- 例:甲捏造一张借条去法院起诉乙还钱 → 虚假诉讼罪。
窝藏罪 / 包庇罪(第 310 条)
- 窝藏:帮犯罪的人藏匿(针对人);包庇:作假证明掩盖罪行(针对事实)。
- 事前通谋 → 共犯。
- 例:乙知道甲杀了人,仍让甲躲在自己家 → 窝藏罪。
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(第 312 条)
- 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赃物等。
- 例:甲明知是偷来的电动车,仍低价收购转卖 → 本罪。
脱逃罪(第 316 条)
- 主体:依法被关押的罪犯、被告人、犯罪嫌疑人。
- 例:在押犯甲越狱逃跑 → 脱逃罪。
第三节 妨害国(边)境管理罪
组织他人偷越国(边)境罪(第 318 条)
- 例:甲组织一批人偷渡出境 → 本罪。
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
医疗事故罪(第 335 条)
- 主体:医务人员,过失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健康。
- 例:护士配错药致病人死亡 → 医疗事故罪。
非法行医罪(第 336 条)
- 主体: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,情节严重。
- 例:无证"医生"甲开诊所给多人看病 → 非法行医罪。
妨害传染病防治罪(第 330 条)
- 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,引起传染病传播危险(过失犯罪)。
- 例:确诊后隐瞒行程导致病毒传播 → 本罪。
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
盗伐林木罪 vs 滥伐林木罪(第 345 条)
- 盗伐: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砍伐他人/国家所有的林木。
- 滥伐:违反许可证,砍伐自己所有/本单位的林木。
- 例:甲偷砍国有林场的树 → 盗伐;甲超量砍自己承包林 → 滥伐。
第七节 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罪(第 347 条)
- 无论数量多少,都构成犯罪(贩卖等)。
- 贩卖 = 卖 + 为卖而买;单纯购买自吸 ≠ 贩卖。
- 帮吸毒者代购不赚差价 → 不构成贩卖;赚差价 → 贩卖。
- 例:甲帮朋友买毒品自吸(没赚差价)→ 不构成贩卖;甲买来转卖赚钱 → 贩卖毒品罪。
非法持有毒品罪(第 348 条)
- 兜底罪名:其他毒品犯罪查证不了的才定本罪,需达一定数量。
- 例:甲家中藏 100 克海洛因自吸(查无贩卖证据)→ 非法持有毒品罪。
第八节 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罪(第 358、359 条)
- 组织卖淫:管理控制 3 人以上卖淫;协助组织卖淫是独立罪名。
- 例:甲开洗浴中心组织多名女子卖淫 → 组织卖淫罪。
复习节点
- 首次学习:2026-10-07
- 下次复习:2026-10-08(第 1 天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