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侵犯财产罪 · 考点笔记
归纳自《刑法学分论》课程,每个知识点配一个简单案例帮助理解。
一、基本原理
保护法益:所有权 + 占有权(本权)
- 保护范围不止所有权,还包括占有权(法考通说)。
- 自己所有但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,偷回来仍成立盗窃罪(破坏了他人合法占有)。
- 黑吃黑(刑法管):他人的非法占有也受保护,不能随意改变。
- 白吃黑(刑法不管):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可对抗他人非法占有。
- 例:甲的车被交警扣押(交警合法占有),甲半夜偷偷把车开回来 → 仍构成盗窃罪。
非法占有目的 = 排除意思 + 利用意思
- 排除意思(打破原占有):不想还,或"还了也没意义"。
- 短时盗用、借用(有归还意思)不构成犯罪。
- 例:甲临时借同学手机打个电话后放回 → 借用,不构成盗窃。
- 利用意思(建立新占有):不要求"物尽其用"。
- 例:甲偷女生内衣只为观赏 → 仍有利用意思,构成盗窃。
个别财产 vs 整体财产
- 盗窃、抢劫、抢夺、敲诈勒索 → 个别财产说(法考观点)。
- 诈骗罪 → 有争议(法考:个别财产;最高法:整体财产)。
二、抢劫罪(第 263 条)
普通抢劫的构成
手段行为(暴力/胁迫/其他方法)+ 目的行为(当场取财)+ 因果关系 + 两个当场。
| 手段 | 要点 |
|---|---|
| 暴力 | 针对人,达到"足以抑制反抗"程度,不要求轻伤结果 |
| 胁迫 | 当场以暴力相威胁;以将来暴力、非暴力内容相威胁 → 不成立抢劫 |
| 其他方法 | 麻醉、灌醉、催眠等,使被害人不知/不能反抗 |
- 易错点:利用被害人自己熟睡/醉酒状态取财 → 盗窃罪(该状态不是行为人造成的)。
- 例:乙自己喝醉睡着了,甲趁机拿走乙的钱包 → 盗窃(不是抢劫)。
8 种加重情节(处 10 年以上/无期/死刑)
口诀:入户公交抢银行,多次数额致伤亡,冒充军警持枪抢,军用抢险救济物
- 入户抢劫 2.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. 抢劫银行等金融机构 4. 多次抢劫或数额巨大 5. 抢劫致人重伤/死亡 6.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7. 持枪抢劫 8. 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
- 入户抢劫:要求"入户"目的非法(区别于"在户抢劫");大学生宿舍、集体宿舍不算"户"。
- 例:甲借口"查水表"骗开门入户抢劫 → 入户抢劫;若进门后临时起意抢劫 → 不是入户抢劫。
- 冒充军警:真正军警用真实身份 → 不是"冒充"(依法从重处罚即可)。
- 持枪:需真枪+让被害人感受到(藏着不显示不算)。
准抢劫(第 267 条第 2 款:携带凶器抢夺)
- 法律拟制。凶器须"备用"(暗藏、不显示、不使用);显示或使用 → 直接定抢劫罪。
- 例:甲揣着刀(没亮出来)抢走乙的包 → 携带凶器抢夺,定抢劫罪。
转化型抢劫(第 269 条:事后抢劫)
- 前提:犯盗窃、诈骗、抢夺罪 → 为窝藏赃物/抗拒抓捕/毁灭罪证 → 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。
- "当场"含现场延伸;"摆脱"式被动暴力需造成轻伤以上;前罪未达数额标准 → 后暴力需轻微伤以上("先天不足,后天补")。
- 例:甲偷了乙的手机,被乙追赶,甲挥拳打伤乙逃走 → 转化型抢劫。
三、盗窃罪(第 264 条)
- 通说:秘密窃取(主观+客观相对性,区别于抢夺的公然)。
- 5 种入罪情形:数额较大 / 多次盗窃(2 年内 3 次)/ 入户盗窃 / 携带凶器盗窃 / 扒窃。
- 后 3 种(入户、携带凶器、扒窃)无数额、次数要求。
- 既遂标准:控制说(取得/控制财物即既遂)。
- 例:甲在公交车上扒走乙口袋里的手机 → 扒窃,无数额要求也构成盗窃罪。
四、诈骗罪(第 266 条)
行为链条: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→ 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 → 自愿处分财产 → 行为人取得 → 被害人受损。
处分行为的 4 个条件
- 处分权:占有财产的人即有处分权(不限于所有权人)。
- 处分能力:精神病人、幼儿无处分能力。
- 处分行为:自愿放弃占有、脱离控制。
- 处分意识:知道自己处分的财产——概括处分意识说(法考)vs 具体处分意识说。
诈骗与盗窃的区分(核心)
| 情形 | 定性 |
|---|---|
| 被害人自愿交付(有处分意识) | 诈骗 |
| 被害人不知情、无处分意识 | 盗窃 |
| 三角诈骗:欺骗有处分权的第三人 | 诈骗 |
| 三角诈骗:第三人无处分权(未占有) | 盗窃 |
| 偷换二维码 | 实务多定盗窃;法考(张明楷)定诈骗(特殊三角诈骗) |
| 暗中调包(调被害人的包) | 盗窃(无处分意识) |
- 例(诈骗):甲谎称自己是修空调的,骗乙把手机借给他打电话,乙同意后甲拿走 → 诈骗。
- 例(盗窃):甲在试衣服时,趁售货员不注意把衣服塞包里带走 → 盗窃(售货员没有处分衣服)。
五、抢夺罪(第 267 条)
- 与抢劫区分:单一行为(直接夺取)vs 复合行为(先控制被害人再取财);只侵财产 vs 兼侵人身。
- 飞车抢夺:原则上抢夺从重;但 ① 被害人不放手强行夺取 ② 逼挤撞击逼倒 ③ 明知会伤亡仍放任致轻伤以上 → 定抢劫罪。
- 例:甲骑着摩托车一把夺走乙的挎包 → 抢夺罪;若乙死抓不放被拖行 → 抢劫罪。
六、侵占罪(第 270 条)
- 对象: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/ 遗忘物 / 埋藏物(均处于"无人占有"状态)。
- 本质:合法持有 → 非法占为己有(第 1 步无非法占有目的)。
- 与盗窃区分的关键:财物是否在被害人占有之下。
- 有人占有 → 偷(盗窃);无人占有 → 捡(侵占)。
- 封缄物的内容物归主人占有,受托人取走 → 盗窃。
- 本罪告诉才处理。
- 例:乙把包忘在出租车上,司机捡到后据为己有 → 侵占罪(遗忘物,已脱离乙占有)。
七、敲诈勒索罪(第 274 条)
与抢劫罪的区分
| 维度 | 敲诈勒索 | 抢劫 |
|---|---|---|
| 暴力程度 | 轻微,不足以抑制反抗 | 足以抑制反抗 |
| 威胁方式 | 可当面,也可书面/电话/第三人传达 | 当面直接 |
| 内容实现时间 | 将来 | 当场 |
| 取财时间 | 不要求两个当场 | 两个当场 |
- 例:甲对乙说"不给我 1 万,我下周找人揍你" → 敲诈勒索(将来实现)。
- 例:甲拿刀架在乙脖子上"现在不给钱就捅你" → 抢劫(当场)。
与绑架罪的区分
- 是否控制人质 + 是否三方关系。没控制人质、只向本人索财 → 敲诈勒索。
过度维权
- 有理由要钱(哪怕要得过多)→ 不构成敲诈勒索;无理由索要 → 构成。
- 例:甲在菜里发现苍蝇,要求赔偿 → 有理由,不构成;若甲自己放苍蝇再索赔 → 构成敲诈勒索。
八、职务侵占罪(第 271 条)
-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侵吞/窃取/骗取本单位财物。
- 与盗窃/诈骗区分:是否利用职务便利(对财物有实际支配权;仅"过手"不算)。
- 例:仓库管理员把自己看管的货偷偷卖 → 职务侵占;若他只是搬运工,顺手拿走 → 盗窃。
九、故意毁坏财物罪(第 275 条)
- "毁坏"=物理毁坏 + 效用毁坏(丧失/减少效用,损人不利己)。
- 无非法占有目的——这是它与取得型财产犯罪的根本区别。
- 例:甲把乙的戒指扔进大海(没拿走,只是毁掉)→ 故意毁坏财物罪。
十、六大财产犯罪核心区分速记
| 罪名 | 核心特征 | 与谁易混 |
|---|---|---|
| 抢劫 | 两个当场 + 抑制反抗 | 敲诈勒索、抢夺 |
| 盗窃 | 秘密窃取 | 抢夺、诈骗、侵占 |
| 诈骗 | 被害人自愿处分(基于错误) | 盗窃 |
| 抢夺 | 公然夺取 | 抢劫、盗窃 |
| 侵占 | 合法持有变非法占有(无人占有) | 盗窃 |
| 敲诈勒索 | 威胁要挟、将来实现 | 抢劫、绑架 |
复习节点
- 首次学习:2026-10-06
- 下次复习:2026-10-07(第 1 天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