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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害公共安全罪 · 考点笔记
归纳自《刑法学分论》课程,每个知识点配一个简单案例帮助理解。
核心概念:什么是"公共安全"
- 公共安全 = 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、身体、财产安全。
- 区分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侵犯财产/人身罪的关键:是否危害"公共安全"。
- 例:交通肇事只撞死 1 个人,但因为发生在道路上、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 → 仍属危害公共安全罪。
一、放火罪(第 114、115 条)
- 既遂标准:目的物达到"独立燃烧"程度(多数观点),即使后来扑灭也是既遂。
- 放火方式杀人 → 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(多数观点定放火罪)。
- 例:甲点燃乙家的房子,火已独立燃烧起来 → 放火罪既遂。
二、投放危险物质罪(第 114、115 条)
- 对象: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("大毒")。
- 针对特定人投毒(不危及公共安全)→ 故意杀人罪,不是本罪。
- 例:甲在公共食堂的汤里投毒 → 投放危险物质罪;若甲只往乙一个人的饭碗里投毒 → 故意杀人罪。
三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(第 114、115 条)
- "危险方法" = 与放火/爆炸/决水/投毒危险程度相当(缩小解释,不能当口袋罪)。
- 典型:驾车撞人、私设电网、传播传染病、抢夺方向盘、偷窨井盖、高空抛大物等。
- 例:乘客在公交车行驶中抢夺方向盘 →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
四、交通肇事罪(第 133 条)
- 过失犯罪。入罪需"重大事故"+负主要/全部责任(如死亡 1 人、重伤 3 人等)。
- 三档:基本罪(3 年以下)→ 肇事后逃逸(3-7 年)→ 因逃逸致人死亡(7 年以上)。
- 行政责任 ≠ 刑事责任: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不能直接当刑事责任的依据。
- 例:甲酒后开车撞死 1 人、负主要责任 → 交通肇事罪。
五、危险驾驶罪(第 133 条之一)
- 行为:醉酒驾驶(血液酒精 ≥80mg/100ml)、追逐竞驶、校车严重超载超速、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。
- 抽象危险犯,不要求后果。
- 例:甲血液酒精含量 100mg/100ml 开车被查 → 危险驾驶罪。
六、妨害安全驾驶罪(第 133 条之二)
- 对行驶中的公交车司机使用暴力或抢控操纵装置,危及公共安全但危害相对较小。
- 例:乘客打了司机几下(没造成严重后果)→ 妨害安全驾驶罪(若抢夺方向盘严重危及安全 →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)。
七、危险作业罪
- 具体危险犯:未发生事故但有"现实危险"。
- 典型:未经许可开"黑矿山/黑加油站"、关闭安全监控、拒不整改。
- 例:甲没办任何许可擅自开采矿山 → 危险作业罪。
八、不报、谎报安全事故罪
- 主体:负有报告职责的负责人、管理人员(不含直接作业人员)。
- 例:矿难发生后,矿长隐瞒不报、贻误抢救 → 本罪。
九、枪支类犯罪
| 罪名 | 要点 | 简单案例 |
|---|---|---|
| 盗窃/抢夺枪支罪 | 需认识到对象是枪支;否则按认识错误处理 | 甲以为包里有现金,偷来发现是枪 → 盗窃罪 + 非法持有枪支罪 |
| 非法持有枪支罪 | 一开始就无合法理由持有 | 甲父留话说院墙埋着枪,甲明知也不交出 → 非法持有枪支罪 |
| 私藏枪支罪 | 配枪条件消失后仍藏匿不交 | 警察转岗后仍私藏原配枪 → 私藏枪支罪 |
| 丢失枪支不报罪 | 主体限"配备公务用枪"人员 + 造成严重后果 | 警察丢枪不报,枪被捡去作案 → 本罪 |
复习节点
- 首次学习:2026-10-07
- 下次复习:2026-10-08(第 1 天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