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贪污贿赂罪 · 考点笔记 ​

归纳自《刑法学分论》课程,每个知识点配一个简单案例帮助理解。

第一节 贪污犯罪 ​

贪污罪(第 382 条) ​

三条件:对象是公共财产 + 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+ 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。

  • 对象:公共财产(含国有单位管理、使用、运输中的私人财产)。
  • 利用职务便利:基于职务直接管理/支配公共财物;仅因工作熟悉环境、易接近目标 → 不构成贪污(定盗窃/诈骗)。
  • 例:国有公司出纳甲监守自盗保险柜 → 贪污罪(利用了职务便利);若甲只是路过顺手拿走别人的钱 → 盗窃罪。

挪用公款罪(第 384 条) ​

  • 主体:严格限国家工作人员(受委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挪用 → 挪用资金罪)。
  • 三种类型(记忆:非法3万、营利5万、其他5万超3月):
类型数额时间
进行非法活动无硬性要求(实践 3 万)无
进行营利活动5 万以上无
其他活动5 万以上超 3 个月未还
  • 与贪污区分: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。贪污是"平账",挪用是"挂账"。
  • 例:会计甲把公款转走炒股(想还)→ 挪用公款罪;甲把账做平、携款潜逃 → 贪污罪。

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(第 395 条) ​

  • 实行行为是"拒不说明来源"。说明后查清来源 → 另定贪污/受贿等罪,但本罪不撤销。
  • 例:官员甲有 2000 万说不清来源 → 本罪;若查清是受贿 → 另定受贿罪并罚。

私分国有资产罪(第 396 条) ​

  • 集体、公开贪污(账面看得见)。与贪污区分:私分是公开记账、集体研究,贪污是隐蔽平账。
  • 例:国企领导开会决定把公司利润当"奖金"分给全体职工 → 私分国有资产罪。

第二节 贿赂犯罪 ​

受贿罪(第 385 条) ​

五种行为方式:① 索贿(不需谋利)② 收受财物+为他人谋利 ③ 经济往来中收回扣 ④ 斡旋受贿 ⑤ 事后受贿(需事先约定)。

  • 为他人谋取利益 = 承诺(含推定承诺)、实施、实现均可。
  • 对象:财物及财产性利益(装修、免除债务等);不含非财产性利益(升职、性贿赂本身)。
  • 例:开发商给市长送 100 万求关照 → 受贿罪(推定承诺谋利)。

利用影响力受贿罪(第 388 条之一) ​

  • 主体: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/关系密切人(及离职人员),通过其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。
  • 例:市长老婆收钱帮人"吹枕边风"办事(市长不知情)→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。

行贿罪(第 389 条) ​

  • 需"为谋取不正当利益"(内容或程序不正当)。
  • 因被勒索行贿且未获不正当利益 → 不是行贿。
  • 例:甲为中标给评委送钱(程序不正当)→ 行贿罪。

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(第 390 条之一) ​

  • 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/关系密切人行贿(不是直接给国家工作人员)。
  • 例:甲给市长老婆送钱,且叮嘱别让市长知道 →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。

介绍贿赂罪(第 392 条) ​

  • 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撮合(搭线),自己不用职权办事、不收钱。
  • 例:甲帮乙和官员丙牵线搭桥认识(自己不参与收钱办事)→ 介绍贿赂罪。

复习节点 ​

  • 首次学习:2026-10-07
  • 下次复习:2026-10-08(第 1 天)

仅供个人学习使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