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贪污贿赂罪 · 考点笔记
归纳自《刑法学分论》课程,每个知识点配一个简单案例帮助理解。
第一节 贪污犯罪
贪污罪(第 382 条)
三条件:对象是公共财产 + 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+ 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。
- 对象:公共财产(含国有单位管理、使用、运输中的私人财产)。
- 利用职务便利:基于职务直接管理/支配公共财物;仅因工作熟悉环境、易接近目标 → 不构成贪污(定盗窃/诈骗)。
- 例:国有公司出纳甲监守自盗保险柜 → 贪污罪(利用了职务便利);若甲只是路过顺手拿走别人的钱 → 盗窃罪。
挪用公款罪(第 384 条)
- 主体:严格限国家工作人员(受委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挪用 → 挪用资金罪)。
- 三种类型(记忆:非法3万、营利5万、其他5万超3月):
| 类型 | 数额 | 时间 |
|---|---|---|
| 进行非法活动 | 无硬性要求(实践 3 万) | 无 |
| 进行营利活动 | 5 万以上 | 无 |
| 其他活动 | 5 万以上 | 超 3 个月未还 |
- 与贪污区分: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。贪污是"平账",挪用是"挂账"。
- 例:会计甲把公款转走炒股(想还)→ 挪用公款罪;甲把账做平、携款潜逃 → 贪污罪。
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(第 395 条)
- 实行行为是"拒不说明来源"。说明后查清来源 → 另定贪污/受贿等罪,但本罪不撤销。
- 例:官员甲有 2000 万说不清来源 → 本罪;若查清是受贿 → 另定受贿罪并罚。
私分国有资产罪(第 396 条)
- 集体、公开贪污(账面看得见)。与贪污区分:私分是公开记账、集体研究,贪污是隐蔽平账。
- 例:国企领导开会决定把公司利润当"奖金"分给全体职工 → 私分国有资产罪。
第二节 贿赂犯罪
受贿罪(第 385 条)
五种行为方式:① 索贿(不需谋利)② 收受财物+为他人谋利 ③ 经济往来中收回扣 ④ 斡旋受贿 ⑤ 事后受贿(需事先约定)。
- 为他人谋取利益 = 承诺(含推定承诺)、实施、实现均可。
- 对象:财物及财产性利益(装修、免除债务等);不含非财产性利益(升职、性贿赂本身)。
- 例:开发商给市长送 100 万求关照 → 受贿罪(推定承诺谋利)。
利用影响力受贿罪(第 388 条之一)
- 主体: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/关系密切人(及离职人员),通过其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。
- 例:市长老婆收钱帮人"吹枕边风"办事(市长不知情)→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。
行贿罪(第 389 条)
- 需"为谋取不正当利益"(内容或程序不正当)。
- 因被勒索行贿且未获不正当利益 → 不是行贿。
- 例:甲为中标给评委送钱(程序不正当)→ 行贿罪。
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(第 390 条之一)
- 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/关系密切人行贿(不是直接给国家工作人员)。
- 例:甲给市长老婆送钱,且叮嘱别让市长知道 →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。
介绍贿赂罪(第 392 条)
- 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撮合(搭线),自己不用职权办事、不收钱。
- 例:甲帮乙和官员丙牵线搭桥认识(自己不参与收钱办事)→ 介绍贿赂罪。
复习节点
- 首次学习:2026-10-07
- 下次复习:2026-10-08(第 1 天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