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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· 考点笔记
归纳自《刑法学分论》课程,每个知识点配一个简单案例帮助理解。
第一节 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罪
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(第 140 条)
- 入罪标准:销售金额 5 万元以上;未达 5 万但查获货值 15 万以上 → 未遂。
- "以假卖假"(明说高仿、知假买假)→ 不构成本罪。
- 例:甲卖高仿包并明说是高仿、价格只有正品 1/10 → 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。
生产、销售、提供假药罪(第 141 条)
- 行为犯(抽象危险犯)。"假药"限内容(效用)上的假药(害人的药)。
- 未经批准但能救人的药 → 不算刑法"假药"。
- 例:甲从境外进口丙肝药卖给患者、药是有效的 → 不构成犯罪(最多行政责任)。
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(第 144 条)
- 行为犯。主动在食品中"掺入"毒(非食品原料)。
- 例:甲往酒里兑工业酒精出售 → 本罪。
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(第 143 条)
- 具体危险犯。食品本身"长出"毒或超量加可加的添加剂(不是毒)。
- 例:馒头超量加糖精钠(甜味剂)→ 本罪(不是有毒有害食品罪)。
第二节 走私罪
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
- 本质:逃税。
- 单向禁止:走私贵重金属/文物 → 只禁出口;走私废物 → 只禁进口。
- 例:甲把黄金文物偷偷运出国境 → 走私贵重金属罪;若是走私进来 → 走私普通货物罪。
走私武器、弹药罪
- 概括的故意 → 以实际走私对象定罪;确定的故意 → 按认识错误处理。
- 例:甲以为走私普通货,实际是淫秽物品 → 定走私普通货物罪(轻罪)。
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、企业管理秩序罪
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(第 163 条)
- 行为:索取/非法收受财物 + 为他人谋取利益(两种都要求,比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更严)。
- 例:药企医药代表给医生回扣让其多开自己厂家的药 →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。
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(第 164 条)
- 需"为谋取不正当利益"(含程序不正当,如"插队")。
- 被追诉前主动交代 → 可减轻或免除处罚。
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
伪造货币罪(第 170 条)
- 对象:国内外流通的货币(不含停止流通的货币)。
- 伪造的货币须"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币"。
- 例:印 30 元一张的人民币 → 有争议,但实务倾向定伪造货币罪(无论有无对应真币)。
持有、使用假币罪(第 172 条)
- 对象仅限伪造的货币(不含变造的)。按面值用 + 投入流通。
- 例:拿假币去超市买东西 → 使用假币罪。
出售、购买假币罪 vs 使用假币罪
- 出售/购买:按面值以下交易、双方都知情(以假售假,无人被骗)。
- 使用:按面值用、收受人被骗(以假充真)。
- 例:甲用 1000 真币买 10000 假币 → 购买假币罪;甲拿假币当真的花 → 使用假币罪。
变造货币罪(第 173 条)
- "变造" = 以真币为材料(由少变多/由多变少);"伪造" = 无中生有。
- 使用变造的货币 → 只定诈骗罪(不是使用假币罪)。
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(第 176 条)
- 四性:非法性、公开性、利诱性、社会性。对象是不特定公众(不含亲友)。
- 无非法占有目的(区别集资诈骗)。自有资金放贷原则上不构成。
- 例:向 10 个亲戚集资 300 万 → 不构成(对象特定)。
高利转贷罪(第 175 条)
- 需一开始就有转贷赚利息差的目的。
- 例:正常贷款后公司停业,才把贷款转贷 → 不构成(初始无转贷目的)。
洗钱罪(第 191 条)
- 上游犯罪限 7 类:走私、毒品、黑社会、恐怖、贪污贿赂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、金融诈骗。
- 自洗钱也构成(与上游犯罪并罚,但需"明显背离通常处置")。
- 例:受贿 1000 万存入自己账户 → 不属洗钱;刻意绕过监管汇往境外 → 洗钱罪。
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
集资诈骗罪(第 192 条)
- 需非法占有目的(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)。对象是不特定公众。
- 例:甲虚构高回报项目向社会募集资金、卷款跑路 → 集资诈骗罪。
贷款诈骗罪(第 193 条)
- 需非法占有目的(卷钱走人)。自然人犯罪。
- 区分:骗取贷款罪(只手段欺诈,无非法占有);高利转贷(赚利息差)。
信用卡诈骗罪(第 196 条)
- 4 种:使用伪造/骗领的卡、作废的卡、冒用他人卡、恶意透支。
- 重要:涉信用卡犯罪不区分对机器/对人。
- 捡拾/骗取信用卡并使用 → 信用卡诈骗罪;盗窃/抢劫真实有效信用卡并使用 → 盗窃罪/抢劫罪。
- 例:甲捡到乙的信用卡去 ATM 取钱 → 信用卡诈骗罪。
保险诈骗罪(第 198 条)
- 主体限投保人、被保险人、受益人(客户方);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→ 并罚。
- 仅限商业保险(社保卡冒用 → 诈骗罪)。
- 例:修车厂老板(非客户方)虚报修车费骗保险 → 诈骗罪(不是保险诈骗罪)。
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
逃税罪(第 201 条)
- 纳税人:数额较大 + 占应纳税额 10% 以上;扣缴义务人:只看数额。
- 初犯不罚(补缴+滞纳金+接受处罚,可不予追究)。
- 例:甲纳税 1 亿逃税 100 万 → 比例小,不定逃税罪。
骗取出口退税罪(第 204 条)
- 已缴税骗回 → 逃税罪;没缴税骗退税 → 骗取出口退税罪;既骗回又多骗 → 数罪并罚。
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(第 205 条)
- 需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可能性;无偷骗税目的、未造成税款流失 → 不构成。
- 例:甲为上市虚构业务量虚开发票、但不抵扣税 → 不构成。
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
假冒注册商标罪(第 213 条)
-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(或基本无差别)的商标。
- 例:甲在自己生产的鞋上贴"耐克"标 → 本罪。
侵犯著作权罪(第 217 条)
- 需营利目的(含间接营利)。制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→ 通常本罪,骗巨款的定诈骗罪。
- 例:甲临摹大师名画、署名卖钱 → 侵犯著作权罪。
侵犯商业秘密罪(第 219 条)
- 以盗窃、贿赂、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。
- 盗窃技术成果 → 定本罪(不是盗窃罪)。
- 例:甲窃取乙公司的技术配方 → 本罪。
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
合同诈骗罪(第 224 条)
- 需非法占有目的(针对合同标的物/货款)。"合同"限经济合同。
- 例:甲签合同收货款后逃匿 → 合同诈骗罪。
非法经营罪(第 225 条)
- 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、非法结算、非法换汇、职业放贷(2 年 10 次以上)等。
- 例:甲未办许可证私设生猪屠宰场 → 非法经营罪。
强迫交易罪(第 226 条)
- 有"交易"成分(违反自愿交易规则);与抢劫/敲诈区分看是否想还/价格悬殊。
- 例:出租车司机强行多收车费(实际 100 收 600)→ 强迫交易罪;若数额悬殊 + 严重暴力 → 抢劫。
复习节点
- 首次学习:2026-10-07
- 下次复习:2026-10-08(第 1 天)